最高損失或達13.91億!華晨再添訴訟判決

2021-12-17 16:35:26 作者:裴健如

12月15日,華晨中國發(fā)布公告,公布涉及其全資附屬公司的訴訟進展。根據(jù)公告,2021年11月25日,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沈陽中院)分別就哈爾濱銀行人民幣3億元訴訟和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.9億元訴訟頒布判決書;2021年12月3日,沈陽中院就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8.18億元訴訟頒布判決書;2021年12月8日,沈陽中院就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.56億元訴訟頒布了判決書。

根據(jù)哈爾濱銀行人民幣3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,華晨(即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)須向哈爾濱銀行償還借款人民幣3億元,及承擔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;金杯汽控(即沈陽金杯汽車工業(yè)控股有限公司)須承擔人民幣3億元還款令中不能由華晨清償?shù)牟糠值?0%;案件受理費最多50%,視乎華晨及兩家華晨集團公司(作為保證人)的清償程度及保全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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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.9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,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.9億元訴訟被告人當時為一家華晨集團公司,須償還中國光大銀行借款本金約人民幣4.93億元,連同截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(截至2020年7月5日,欠息合計人民幣121.87萬元),按貸款協(xié)議條款計收,以及中國光大銀行律師費人民幣9萬元;承擔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;金杯汽控須承擔人民幣4.9億元還款令中不能由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.9億元訴訟被告人清償?shù)牟糠值?0%;案件受理費最多50%,視乎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.9億元訴訟被告人及一家華晨集團公司(作為保證人)的清償程度及保全費。

根據(jù)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8.18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,金杯汽控須向中國光大銀行償還借款本金連同利息人民幣18.17億元的50%,以及承擔案件受理費的50%。

根據(jù)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.56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,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.56億元訴訟的標的借款由一家華晨集團公司提取,而金杯汽控須向中國光大銀行償還借款本金連同利息約人民幣1.56億元的50%,以及承擔案件受理費的50%。

上述公告稱,金杯汽控現(xiàn)正尋求法律意見,并會采取適當行動,包括但不限于向華晨的管理人申報金杯汽控的債權人權利,以收回該集團因未經(jīng)授權擔保而招致的損失,尤其是因哈爾濱銀行人民幣3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、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.9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、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8.18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及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.56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而蒙受的損失。

華晨方面則表示,根據(jù)上述判決書,預計集團最高損失為13.91億元,但上述訴訟審訊判決書目前不會影響集團的正常業(yè)務及營運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根據(jù)第二次債權人大會披露信息,截至2021年8月13日,華晨等12家企業(yè)的預計負債總金額為619.84億元。

早在12月3日,金杯汽車發(fā)布公告稱,公司收到沈陽市汽車工業(yè)資產(chǎn)經(jīng)營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資產(chǎn)公司)出具的《告知函》,沈陽中院裁定華晨等12家企業(yè)實質(zhì)合并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延長至2022年6月3日。

而在此之前,今年9月,華晨控股子公司金杯汽車和申華控股均發(fā)布公告稱,收到華晨及沈陽市汽車工業(yè)資產(chǎn)經(jīng)營有限公司出具的《關于華晨集團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延長公告的通知》,沈陽中院裁定華晨等12家企業(yè)實質(zhì)合并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日。

申華控股12月16日在投資者互動平臺表示,

因華晨重整方案尚未確定,因此對公司股權或業(yè)務是否造成影響以及可能造成影響的程度尚不能確定。目前來說,公司第一主業(yè)是汽車整車銷售,該業(yè)務完全獨立于華晨及其合并重整企業(yè)的業(yè)務

,目前正常開展未受影響。

金杯汽車也在三季報中表示,自2021年以來,金杯汽車與華晨已無業(yè)務和資金往來。今年前三季度,公司實現(xiàn)營業(yè)收入39.86億元,同比增長1.02%,凈利潤2.37億元,同比增長292.60%,基本每股收益為0.18元。

截至12月16日收盤,金杯汽車股價下跌1.20%,收于5.77元/股;申華控股股價上漲1.03%,收于1.96元/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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